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袁琼飞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谈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4 11:23)    点击:790

谈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借款,离婚时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除债权人知道夫妻有约定财产制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外,全部是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如果将上述解释列明的债务一律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全面理解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涵,还需结合婚姻法来进行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非为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单纯为一方所使用的债务,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因此,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须初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若债权人能初步证明,则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夫妻一方对个人债务的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袁琼飞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袁琼飞律师,袁琼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袁琼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袁琼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曲靖律师 | 曲靖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袁琼飞律师主页,您是第16481位访客